
2022年5月6日,青岛市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辖区内某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违法行为。青岛市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谁是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等。






